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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一、凡我国公民,持有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均可到区档案馆查阅利用开放的档案。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利用开放档案,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档案,按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办理。
    二、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资料,要有明确的利用目的,并办理利用登记手续,必须遵守区档案馆关于查阅、利用档案、资料的有关规定。
    三、本馆设置档案阅览室,利用者查阅档案,可以使用馆内编制的开放档案检索工具自行检索或由馆内管理人员代为检索。
    四、摘录档案须经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抄录与所查问题无关内容,抄件经检查盖章后方可带出。摘抄、复制及提供档案证明须按本馆有关制度参照执行。未经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馆藏档案原文,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五、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按上级及本馆有关规定收费。
    六、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具体范围、目录将随时公布于众,未开放的档案,仍然按原规定办理借阅利用。

未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为了向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提供便利,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利用者摘抄或复制本馆所存档案及要求本馆出具档案证明,规定如下:
    一、在查阅档案时,利用者经管理人员同意后可以摘抄已开放的档案,单位利用者可以摘抄本单位全宗的档案。
    个人利用者及查阅非本单位全宗的案卷的单位利用者,一般不得摘抄未开放的档案内容,如确有特殊需要,须经馆领导同意。
    二、摘抄档案内容,只限根据利用者利用目的调阅的案卷的有关部分。
    三、利用者摘抄的档案抄件,本馆不予证明。内容属于开放档案的或单位利用者利用本单位全宗案卷的,可在分开著述中引用。如需全文发表,须事前征得本馆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未开放档案的内容,非本单位利用者不得在公开著述中直接引用,更不得擅自发表。
    四、利用者如要求根据所查阅的档案取得证明性文件,本馆可出具证明书。证明内容以档案原件内容为准。档案证明未经司法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五、本馆不提供利用者利用目的以外的档案证明。
    六、利用者要求复制所查阅的档案,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须符合利用目的,由本馆负责复印,不得由利用者个人外借复印。复印件一般只限一份,如有正当理由需复印数份,可酌情考虑。
    档案复制件经本馆盖章,注明原件档号,具有档案证明的效力。
    七、利用者要求复制(印)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非纸质载体档案,一律由本馆代为办理。
    八、出具档案证明及复制档案,须经馆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核证明及复制件有关内容,并使用专用的证明用纸和复制申请单,留底备查。
    九、本馆出具证明及复制档案原件,按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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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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