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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我国公民,持有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均可到区档案馆查阅利用开放的档案。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利用开放档案,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档案,按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办理。
二、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资料,要有明确的利用目的,并办理利用登记手续,必须遵守区档案馆关于查阅、利用档案、资料的有关规定。
三、本馆设置档案阅览室,利用者查阅档案,可以使用馆内编制的开放档案检索工具自行检索或由馆内管理人员代为检索。
四、摘录档案须经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抄录与所查问题无关内容,抄件经检查盖章后方可带出。摘抄、复制及提供档案证明须按本馆有关制度参照执行。未经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馆藏档案原文,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五、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按上级及本馆有关规定收费。
六、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具体范围、目录将随时公布于众,未开放的档案,仍然按原规定办理借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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