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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览 须 知

    一、凡年满16岁中国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可以查阅本馆开放档案。查阅未开放档案,须持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介绍信,证明查阅者身份、利用档案目的及查找范围。
    二、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持有效签证或有关单位介绍信,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的信函,并提前与本馆联系,经本馆同意,方可接待。
    三、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或外国组织利用开放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持本人来华有效证件,说明本人的身份、查档目的和范围,经本馆同意,可提供利用;因学术研究、文化交流等需要,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有外事部门或邀请、合作单位的介绍信函,并提前30天向本馆提出申请,经本馆同意,方可接待。
    四、初次来馆查阅档案须交验证件;需填写</span>《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间断阅档30天以上再来馆者,须重新办理阅档手续。查阅绝密档案须经本馆馆长批准,查阅区委、区政府的核心档案,须经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五、查阅开放档案由自己检索,查阅未开放档案,一般由工作人员检索,且只限介绍信上注明的查找范围,编史修志查档要有单位编写计划或提纲。
    六、档案只限在阅览厅内阅览,不予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须由馆长批准,借出的档案要在三日内归还。凡有复制件的档案,一律使用复制品。本馆正在整理、编目、修复、展览及破损严重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
    七、借阅档案、资料要当面点清,阅毕按原样封装交回,当天阅览不完,须向工作人员说明。档案只限本人阅读,不准相互传阅。
    八、要爱护档案、资料,阅读时应小心轻翻,不得拆卷翻印,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改、折页、剪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严守保密规定,不得翻阅与所查问题无关的档案内容。摘抄、复制档案须填写申请单,并经本馆同意。摘抄档案限用本馆摘抄档案专用纸,应原文照录。复制档案由本馆负责办理。
    十、凡摘抄、复制的档案,须经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带走,未经审核一律不准带走。
    十一、查阅复制档案按我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收费。凡在本馆摘抄、复制的档案,属开放档案,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如全文发表,须事前征得本馆同意。未开放的档案,不得在公开著述中直接引用,更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
    十二、凡利用本馆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应送交本馆两份存档。
    十三、阅档结束,请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欢迎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四、本馆有代查、代抄、代复制业务。如果您不能来馆,可以来函查档、电话咨询,也可以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服务。
    十五、请您将携带的与查档无关的物品放在存包处。
    十六、请保持室内整洁、爱护公物,禁止吸烟、喧哗。
    十七、档案局(馆)内部人员利用档案、资料须遵守本《阅览须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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