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档案局(馆)关于抄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60 号)和《海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海政发[2006]14号)的规定,海淀区档案馆是区政府指定的查阅本区已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场所之一,对社会公众实行免费查阅。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众查阅服务工作,海淀区档案局(馆)对抄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请各制文单位将负责向海淀区档案局(馆)抄送规范性文件的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地址,3月15日前报送海淀区档案局(馆)办公室。
二、请各制文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15日内,及时抄送海淀区档案局(馆),纸质文本一式50份,电子文本1份。
纸质文本请送区政府行政处收发室走交换,收文单位写“海淀区档案局”,并在信封左上方标明“规范性文件”字样;电子文件格式请统一采用word文档(.doc)或纯文本文件(.txt),发送至海淀区档案局(馆)办公室电子邮箱:danganj@oa.hd。
如果不能使用电子邮箱发送,可以直接用软盘或U盘将电子文件报送至海淀区档案局(馆)办公室。
三、海淀区档案局提供文件的查阅服务,文件的合法性由制文单位负责。
四、请各制文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撤销或废止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海淀区档案局(馆),以便我局将文件及时撤出公开阅览范围。
联系单位:海淀区档案局办公室
联 系 人:何劲松
联系电话:62523709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81号 邮编:100089
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
20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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