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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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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档案局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试行)
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海淀区档案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
2、《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方式:本行政许可项目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信地址:北京市万泉河路81号 海淀区档案局 业务指导与法制宣传科
邮编:100089
电话(fax):62537203
电子邮件:zdk@hdda.gov.cn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4、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政策法规依据(依据同上)。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申请材料,当场制发接收材料书面凭证;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业务指导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5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审查
标准:
1、拟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期限的档案是否属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情况(依据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2、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申请是否与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依据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6号,《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一)业务指导科审查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科副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规处审查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业务指导科审查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行政许可文书并归档。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准予)。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2523739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2523709
公告查询网址:www.hd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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