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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构成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具备以下几方面主要因素:
    第一、必须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抢劫、盗窃或篡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有保护档案安全义务的工作人员,在其所保管的档案面临受侵害危险时,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致使档案受到损失的行为。
    第二、必须有被侵害的客体,即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对社会造成了一定侵害的行为,否则不构成违法行为。
    第三、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如果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后果,但该行为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而非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则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
    第四、违法主体必须是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
                                                   (摘自《档案工作》1989年第8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在档案工作中应负有哪些责任

    档案事业是一项社会事业,仅靠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是不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都是独立的社会实体,也与档案事业密不可分。一方面,他们都有需要管理的档案材料,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需进行监督、指导;另一方面,他们进行经济社会活动时,也都要利用档案资料。这些都是由这些实体需进行政治、经济等社会活动所决定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合理确定其在本单位工作中的法定地位。长期以来,在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有一些负责同志对档案工作认识不同,因此档案工作机构也随着领导人的认识不同而不同,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单位的档案工作。《档案法》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档案机构的性质、任务。所以,各级领导应当从法治的高度来加强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要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随时研究和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服务。
    二、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健全档案机构,就应该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实际,合理确定编制人员及机构性质。一般在机构设置上可以考虑以下三种形式:⑴、机关、团体、企业哑单位和组织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直属单位较多的,可设档案处或科;⑵、一般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对下指导任务不大,但本单位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档案科(室);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规模较小,对下基本没有业务指导任务,本单位档案工作任务较轻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必须列入机关编制序列。
    三、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保证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条件。此外,还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

《档案法》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哪些

    《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先进归档或拒绝归档。《档案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立卷归档及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其范围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并且具有查考利用和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它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级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象等材料;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本级人代会、政协、党、政、工、青、妇领导机关召开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工作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由召开机关收集归档);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材料;本机关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刷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级机关的批复文件;本级机关及其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材料;本机关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本机关(本行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本行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象等文件材料;本机关(包括上报和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复员、转业、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的文件材料;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本机关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本机关与有关机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本机关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书、协定、合同、换文(正本、副本)和机关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声象材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直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的科技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br>
  对以上范围之内的文件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进行立卷,并向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归档,不得据为己有。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推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馆是我国保存长期性和永久性档案的文化事业单位。法律规定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将本单位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有关档案移交,由档案馆按规定进行档案的安全维护和对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明确指出: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20年左右;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10年左右,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可以推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在履行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区别于一般党政文书和业务文件的并带有较强技术性的档案,而且这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档案一般讲非本专业极少利用。因此,当这部分档案由于档案形成单位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向档案馆移交的期限时,也不会过多地影响对这部分档案的开放、利用。但是应当指出,延长移交期限不等于可以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需要保密的档案。是指档案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国家的重大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档案。虽然这部分档案在本单位已满保管年限,但是考虑到移交给档案馆,会扩大知密范围,仍然可以适当延期,直到可以移交时为止。
    但无论是专业性较强还是需要保密的档案,只要涉及到延期问题时,都必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并同意后,才能推迟向档案馆移交的时间。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的,部门自行以专业性较强或以需要保密为由,推迟或拒绝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都是不合法的。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者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档案进馆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撤销单位的档案。《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对已撤销单位的档案移交分别作了以下规定:①、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向有关档案馆进行移交或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②、机关撤销,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③、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材料应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有关档案馆移交;④、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机关接收,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复制;⑤、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有关的主管机关或档案移交。
    二、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单位的档案。这主要是指那些由于客观条件所限,立档单位没有安全保管档案的条件,如果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下去,有可能严重损毁档案的,并且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改善的,档案馆从维护档案的安全出发,可以提前将这部分档案接收进馆。

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主要有哪几类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一般说满30年后大量的历史档案已失去了它的秘密性,这也是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开放档案的通例。但是其中并不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存在,对此也还是要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这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因此,《档案法》又同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1]28号文件规定,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它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
  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它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涂改、伪造档案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涂改即将原来的文字记录等内容抹去,重新添写,改变档案的真实内容,使之适合行为人的需要。伪造是没有制作权的人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制造作为档案的公文、证件、印章等,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为,给国家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名誉或财产上的损失,伪造者则从中牟利。
  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它的原始记录性。从档案的形成来看,档案能够原原本本地、如实客观地记载、表述和反映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是真实的历史记录。从档案的形式看,档案保留着真实的历史标记,如亲笔签署、照片等。这就决定了档案的本质属性必须是凭证依据作用。档案是否能起到这一作用,要看档案是否保持了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对档案进行涂改或伪造,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一是损坏了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对涂改和伪造档案造成社会影响的,依刑法第167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或者疏忽大意,不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在客观方面,由于违反了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致使档案遭受虫咬、霉烂、水淹、火烧、丢失等。因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遭受到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依刑法第187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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