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事 管 理

  17、推行聘用合同制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18、科级领导岗位竞争条件………………………………………
    19、先进科室评比条件……………………………………………
    20、先进工作者评比条件…………………………………………
    21、奖金发放与考勤相结合的实施办法…………………………
    22、关于职工文化学习和业务进修的规定………………………
    23、聘用制干部管理细则…………………………………………
    24、聘用合同(事业单位职工)…………………………………
    25、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26、劳动合同(临时工)…………………………………………

海淀档案馆推行聘用合同制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海淀区档案馆实施聘用合同制和竞争上岗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依据: 
    聘用合同制和竞争上岗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档案馆事业发展的人事管理制度,坚持政事分开、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海淀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适合档案馆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结合聘用合同制,实施岗位分类、竞争上岗、考核、奖惩、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办法。 
    (二)通过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综合素质,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职工队伍的凝聚力,以促进档案馆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聘用合同制工作在区人事局的指导、监督下进行,由档案局党组负责组织实施。 
    四、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 
    档案局、馆科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均可参加档案馆办公室、征集科、管理科、编研科、计算机中心、总务科的岗位竞聘。 
    档案局指导科的各职位也列为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竞任指导科相关职位后,暂按聘用合同制规定履行聘用手续。 
    五、实施聘用合同制的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由档案局拟定实施办法。 
    (二)实施“三定”方案 根据海编事(1999)34号《关于区档案馆增编的批复》和海政发(96)2号《关于〈海淀区档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档案局、馆编制为46人,其中:档案局行政编制8人(含正、副局长各一名),事业编制1人;档案馆事业编制37人(含工勤6人)。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4人,其中:档案局2人,档案馆12人。具体到各科室配置为:指导科5人(其中:正科1人、副科1人);办公室6人(其中:正科1人、副科1人、工勤1人);征集科4人(其中:正(副)科1人);管理科8人(其中:正科1人、副科2人);编研科4人(其中:正(副)科1人);计算机中心5人(其中:正科1人、副科1人);总务科11人(其中:正科1人、副科2人、工勤6人)。 
    (三)选配人员 
    各科室人员的选配要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具体步骤为: 
    1、宣传动员: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公开报名:根据公布的档案局、馆七个科室的工作职能及各岗位任职条件进行报名。 
    a.报科级领导岗位的,每人根据个人志愿及参考群众推荐意见可报一至二个科级领导岗位,同时报一个低一级岗位。(经五人以上群众联名,可推荐科级领导职务人选); 
    b.报科(职)员岗位的,每人可报二个岗位,按顺序选择竞聘; 
    c.现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以报事业单位岗位; 
    d.指导科职位原则上只能从公务员中竞任,但34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事业单位人员可报考公务员职位; 
    e.填写报名表时均需表明是否服从分配。 
    3、资格审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人员可通过资格审查。 
    4、确定人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为竞聘侯选人。竞聘顺序依次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副科级领导职务、科(职)员、办事员、工勤人员。 
    a.竞聘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须向局党组提交竞聘岗位后主管的业务工作发展规划、主要措施、组织方案等为主要内容的报告,并在全局、馆人员参加的大会上阐明其对未来工作的设想,并明确回答参会者提出的问题。 
    b.竞聘科(职)员、办事员、工勤人员岗位的须向竞聘科室的科级领导提交拟竞聘岗位的履职说明。 
    c.凡是达到《海淀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务聘任暂行规定》中科级领导最高任职年龄的,不再竞聘相应的领导职务,其中任原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合并计算满五年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d.竞聘人员经综合素质考察后,科级领导由局党组研究确定人选并报区人事局备案;科(职)员,办事员、工勤人员由其竞聘科(室)提名,报局党组审定。 
    5、竞聘人员岗位确定后,档案局、馆与其签订聘(任)用合同,办理聘(任)用手续(不含有公务员身份而竞任指导科职位的人员)。 
    6、向全体人员公布聘(任)用结果。 
    六、拒聘、未聘人员的管理: 
    拒聘人员是指本人在规定的报岗期限内不申请报岗的人员;未聘人员是指:档案馆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未被科(室)聘用的人员、聘用期满后不续聘的人员及《北京市海淀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规定聘用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一)拒聘人员按调出程序由档案局报区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三个月之内不能调出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转交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二)首次未聘人员由档案馆安排试工,试工期三个月。试工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按聘用办法办理聘用合同制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可在试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择业,三个月内不能调出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转交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其他未聘人员应在聘用合同终止和解除合同后三个月之内自行择业,三个月内不能调出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转交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三)未聘人员在自行择业期间,应认真完成档案馆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按规定参加局、馆组织的学习及有关活动,认真履行国家及政府号召的公民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遵守档案局、馆的规章制度。 
    (四)以规定报岗截止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发放拒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首次未聘人员在试工期间享受试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其他未聘人员和试工期满仍未聘用的人员在自行择业期间不享受单位各类奖金。凡能按时参加学习、活动、完成单位交给的临时性工作的按其工资构成比例计发本人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凡不能按时参加学习、活动、不能完成单位交给的临时性工作的,视情节酌减其月工资和有关待遇。择业期满仍未找到工作单位的,档案馆停发其工资及一切待遇。 
    七、其它: 
    (一)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核定的职务职数限额内,根据聘用岗位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标准。 
    (二)既有行政职务又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选择执行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 
    (三)受聘人员按岗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做为续聘、解聘以及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奖惩的依据。 
    (四)档案馆聘用新职工、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由档案馆安排合同制试用岗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办理聘用手续。 
    (五)违约金数额确定为:受聘人员月基本工资×30%×未履行合同月数。 八、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方案由档案局党组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起执行。

海淀区档案局、馆科级领导岗位聘用竞争条件

    1、政治素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3)作风民主,公道正派。 
    2、业务素质: 
    (1)胜任竞聘部门的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开拓意识和敬业精神; 
    (2)具有竞聘岗位所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自觉维护档案局、馆的社会形象和利益; 
    (4)团结同志,有团队协作精神,善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5)能够完成局、馆下达的工作任务。 
    3、资格条件: 
    (1)竞聘正科级领导岗位者,应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相当副科级以上职务;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参加工作满二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2)竞聘副科级领导岗位者,男不超过52周岁,女不超过47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4、对于严重违反局、馆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局有权取消其竞聘资格。

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先进科室评比条件

    一、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科室人员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国家法律和局内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为海淀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思想。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模范地执行《精神文明建设措施》,维护全局集体荣誉。 
    四、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科室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五、服务意识强,办事效率高,工作质量好,环境整洁,语言文明。 
    六、认真履行科室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本科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完成科室工作年度目标,不断开拓科室工作新局面。 
    七、科室团结,工作配合,关系融洽。风气正,作风硬,纪律严,不迟到早退,能吃苦耐劳。 
    八、树立全局观念,有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积极协助其他科室工作,支持党支部、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办公室组织安排的各种社会性活动和公益性工作。 

京市海淀区档案局先进工作者评比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熟练掌握和运用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模范执行《精神文明建设措施》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 
    五、热爱档案事业,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意识强,办事效率高,不拖延、不推诿,树立档案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六、模范地遵守局内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务实,在本职工作和全局工作中起模范作用,维护全局的集体荣誉。 
    八、钻研业务、勇于开拓、积极实践、效果明显。 
    九、尊重领导、服从安排、团结同志、明辨是非。 
    十、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掌握基本工作技能。 
    十一、积极参加支部、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带头参加局内的各项公益劳。

奖金发放与考勤相结合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的内部管理,提高职工的出勤率和工作效率,克服平均主义,使奖金发放与个人考勤相结合,现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职工有事(包括病、事、公假)均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假,科办员请假一天以上或在全局性活动时请假,需经主管局长批准。所计事假和公假均按占用的工作日计算。 
    一、迟到早退 
    每天按时上班,需外出工作应先到单位报到再外出,外出工作完成后,应回到单位,遇特殊情况应经科长同意,超过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半天事假。 
    二、旷工 
    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上班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日工资和当月奖金,旷工一天以上,视情况扣当月至三个月奖金。 
    三、病假 
    病假应有合同医院或非合同医院(加盖急诊章)的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急诊只允许开一天病假,如需多休应到合同医院开证明。 
    1、工作时间去医院看病,累计四小时记半天病假,累计八小时记一天病假,当月累计不足四小时,移到下月连续累计。 
    2、每月病假累计超过十天,扣发当月奖金。 
    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工作日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工休假待遇。     
    4、累计病假天数扣除年终奖金,每天扣日奖金的二分之一。 
    四、公假 
    1、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哺乳时间和工龄休假待遇,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奖金照发。工龄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遇到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也可不连续休息。若不连续休假应扣除星期天(分别为5,8,11)天。工龄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2、公假累计天数每天按四分之一计算扣发年终奖金。公假范围:探亲假、有证明的房屋维修、拆迁以及学生家长会、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因病重住院,医院提出陪住以及经组织选派上学的学习假等。 
    3、探亲假:每年与规定探亲的亲属团聚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探亲假计算方法为连续计算天数。 
    4、其他:需提前下班接小孩的,可按累计时间计算公假。 
    五、事假 
    1、在较长时间(每月4天以上)每天需短时间请事假,按照累计时间计算。本年度未休工龄假职工不得请事假,如职工没有假期需要请事假的应经局领导批准。全年未休工龄假的可领取补助费(参照区财政局规定工龄假补助标准执行)。 
    2、每月事假超过5天,扣发当月奖金,累计到年底每天扣除年终奖每天的数额。 
    3、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事假超过15天按国家规定扣发工资,并不得享受当年工休假待遇。     六、健康补助费,每月缺勤(婚假、丧假及工龄休假除外)超过十天不享受月补助费。 
    七、工作餐补助费,职工上班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作餐补助,每月无工作日者不发当月餐补。 
    八、年终奖金计算方法,将本单位全年奖金总额减去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额平均到每个出勤日,日均奖金乘以每人实际工作日,即为个人应得的年终奖金额。 
    九、全脱产学习人员和出国探亲人员,在学习和出国期间扣发全部奖金。 
    十、全年病、事、公假累计超过50天者,年终不能评为优秀工作人员。 
    十一、新调入人员工作不满6个月,不参加年终奖的分配。调入不满9个月或在实习期、试用期人员,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十二、各科室负责人一定要实事求是,按照规定进行考勤登记。公假写明具体内容。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表交局办公室汇总并公布。 此办法由局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关于职工文化学习和业务进修的规定

    为了提高我局(馆)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不断更新改善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求本局(馆)工作人员定期参加各种政治、文化和专业培训、进修。现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学习的范围及内容 凡是本局(馆)的正式职工都应参加与本岗位工作有紧密联系的提高学识水平和业务进修的继续教育学习。 学习内容包括:文化学习、业务学习。 
    二、职工文化学习和业务进修的具体办法 
    (一)、职工文化学习 
    1、凡职工参加成人教育文化学习,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院校、专业、时间、费用,由科长签字报办公室,并经局党组研究批准后,方可报名。
    2、参加成人教育文化学习须在局工作满一年且工龄满二年以上者方可提出申请。完全不占用工作时间自费学习者除外。 
    3、申请学习的专业必须与所从事的业务工作相关。 
    4、要求除工勤人员以外的35岁以下工作人员逐步达到本科以上学历。 
    ①.凡由组织选派参加本科以上学习以及经批准参加大专学历学习的学费全部报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按公假计算。 
    ②.凡本局批准参加本科学历学习的人员,其学费全部报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考勤按事假计算。 
    ③.凡批准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的干部和参加大本学历学习的工人,报销所交学费的二分之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考勤按事假计算。 
    5、凡在我局工作期间学习毕业,并由局报销学费者,非组织原因五年之内不得提出调离我局,确因特殊原因不足五年调离的,要退回部分学费。(具体计算方法是:学费总计÷5×毕业后在局工作的年限。学习期间调离的需退回报销的全部学费。) 
    6、凡目标考核为“不合格”人员,次年不准申请学习;已经在读的扣除本学年的学费。 
    (二)、专业技术人员因专业职务晋升参加相关业务及外语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后报销一次学费,考试前每门给2天(不含休息日)复习时间。学习、复习时间按公假计算。 
    (三)、档案业务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类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按考核要求年进修达到72学时以上,局领导要为业务人员进修创造条件,业务人员要积极参加学习,并学有所获。 
    三、学习要求 
    1、凡批准并被录取学习者,其学习须服从工作和组织安排,遇有工学矛盾时,首先服从工作需要,如因学习影响工作,造成工作损失的,视情节扣回部分学费,严重赎职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2、凡在读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力争工作学习双丰收。如发现在读人员违反学校的制度,经查视情节给予教育或取消学习资格。 
    3、凡参加学习的人员要珍惜学习机会,努力学习,成绩优异者给与奖励,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报销学费,参加补考者,自负补考费用。 
    4、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5、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淀区档案馆聘用制干部管理细则

    第一条 聘用范围 
    区档案馆从工人中补充干部,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条件
    从我馆在职工人中聘用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档案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胜任拟聘干部岗位的工作,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3、拟聘专业技术人员及行政干部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聘用干部初聘年龄控制在35岁以下,直接聘用为本局中层以上领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岁。 
    5、新调入本单位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在原单位经国家人事部门批准,已经为聘用制干部,又以工人身份调入的除外)。
    6、身体健康。 
    第三条 聘用原则 聘用干部要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要公开聘用岗位,聘用名额,聘用条件及考核成绩,择优聘用。一届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聘用岗位 主管部门和各用人科室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档案馆干部岗位划定范围内进行干部聘用工作。 
    第五条 聘用程序 
    1、根据档案馆干部岗位的编制定员情况和各部门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向区人事局申报聘干计划。 
    2、按照“聘用原则”在馆领导提名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人事部门对所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3、由人事部门填写《聘用干部审批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区人事局一份,本馆一份;本馆与受聘人员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区人事局一份,本馆一份,本人一份;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由本馆颁发区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书。
    第六条 初聘、续聘、解聘 
    1、初聘人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 
    2、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回原工作岗位或由聘用单位重新安排工人工作,属非合同期满单方要求解聘用合同的,按聘干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 
    3、聘期已满不再续聘的人员,属自然解聘,不再办理报批手续,需要续聘的人员填写续聘合同书,按聘干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七条 转移、工资、任免、退休 
    1、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调离档案馆,凡是接收单位同意继续聘用的,按聘用制干部介绍给对方,由区人事局干部调配科按干部调动程序办理手续。本人与接收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接收单位未表示继续聘用的,由档案局先办理解聘手续,然后按工人身份转出。 
    2、聘用制干部在受聘期间享受同级国家干部工资待遇(含奖励晋级),并报区人事局审批。转移工作单位或解聘后,工资应按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3、聘用制干部在受聘期间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聘任。
    4、聘用干部聘期累计满十年以上,并从聘用干部岗位上退休的,均可办理干部退休手续(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经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后,可享受档案馆同级国家干部退休待遇。
    第八条 考核、培训
    1、聘用制干部均建立个人考绩档案,并参加本机关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对试用期满和聘用期满的人员,本人写出总结,群众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均入个人考绩档案,档案馆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聘用制干部的转正、续聘、解聘、奖惩等工作。 
    2、对聘用制干部的培训要纳入本馆干部培训计划。根据市、区人事局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
    第九条 其他问题 聘用制干部的其他问题仍按照京人干[1987]19号、23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元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 方:海淀区档案馆 乙方: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年月:
或委托代理人: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生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并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四、工作报酬 
    第四条 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五条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须安排乙方加班的,甲方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公(工)负伤、患病医疗和离退休等待遇,甲方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医疗补贴、劳动保险等。     六、工作纪律 
    第八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第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乙方违反工作纪律,甲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甲方被撤销,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乙方在聘期内不履行本合同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乙方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四)乙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乙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十三条 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重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甲方要为乙方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间甲方按照不低于乙方基本工资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甲方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乙方办理失业手续。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二)乙方患重病或者负伤末愈的; 
    (三)乙方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服务期除外); 
    (二)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 
    (三)乙方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应征入伍的。 
    八、违反和解除本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一年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一)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议,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四)因甲方被撤销,本合同自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乙方在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工作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收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收费。其标准为: 从毕业后在单位服务时间算起,每服务满一年,即少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收费的三分之一。 
    九、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乙方在工作期间,凡由甲方下达工作任务或在乙方职责范围内,由甲方提供完成该工作及任务的条件的,甲方拥有该工作或任务所形成的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及所有权。事先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末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聘用合同为(有、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生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招用的临时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待业证、下岗证、退休证或户口所在地街乡证明。 
    2、外省市人员应持有身份证、街乡证明、婚育证、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有担保人。 
    3、临时工上班前需到指定医院体检,身体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费自负。 
    4、年龄:满16周岁以上。 
    三、档案馆与临时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执行。合同期限为一年。 
    四、工资分配 
    临时工的工资执行月工资制,工资标准:保安600元、炊事员600元、电工600元、保洁员500元。 
    五、临时工的福利: 
    1、劳保用品依据各工种劳保用品发放规定发放。 
    2、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用,与合同制工人待遇相同。合同期满,根据劳动部门鉴定的伤残程度,发给相当于本人6个月到12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一次性补助费。 
    3、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为7天,超过7天不能正常上班者,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工资发放:
    ①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发工资。 
    ②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按合同工资的50%发放。 
    4、临时工在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其1—3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一次性生活救济费。 临时工在合同期间因工死亡者,按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 
    六、劳动纪律 
    1、临时工在履行合同期间,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办法。 2、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遵纪守法,违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3、对违法乱纪触犯刑律者,送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劳 动 合 同

    海淀区档案馆(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招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及档案馆《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乙方必须承认“暂行办法”并认真执行。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合同,生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工作,并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二)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劳动报酬 
    乙方在合同期间工资标准:计时工资月工资按 元标准执行,试用期工资按 标准执行,每月扣 元押金, 个月后一并发给个人。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发现乙方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 
    4、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参军、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三)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两周通知对方。 
    七、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工作困难或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处理或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务科(签名盖章) 总 担保人(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