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档案局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档案局对查处档案违法案件中罚没财物的管理,使之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法制宣传科负责罚没财物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三、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一律作为本局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不得私分、挪用和截留,并不得与执法人员的经费、奖金挂钩。
    四、依法罚没的财物,经查对核实后,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开具罚没财物收据和清单。收据与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个人),一份由法制宣传科留存,一份附卷。
    五、收据和清单应当注明现金、支票号或有价证券的金额,以及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并由执法人员和被处罚单位(个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六、没收物品入库、出库应当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没收物品出库上缴或者做其他处理时,应当经局长审批。
    七、需要留作物证、资料或者宣传教育实物材料的,应当经局领导审批,由保管部门登记造册统一保管。
    八、确属错罚的罚没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
    九、凡违反本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截留、私分的罚没财物限期追回;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淀区档案局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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