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档局字[2001]第14号
海淀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国家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依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海淀区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是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思想、行为的基本准则。局法制宣传科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是:奉公守法,勤政为民;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帽整洁,举止端庄。
    第五条 统一发有胸卡(牌)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要戴胸卡(牌)上岗,胸卡(牌)不得翻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思想,坚持先教育后处理的原则,行为和语言文明,公正对待每一个管理相对人。对管理相对人,不得动手殴打、大声斥责、挖苦辱骂、故意刁难。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要熟知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熟练掌握法规适用范围、违法构成要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和违法处理尺度以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执法检查要先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执行公务和办案必须两人以上;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允许申辩。
行政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主体和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处理适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年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在执法第一线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对行政相对人在廉政方面的要求:
    1、不准以权谋私,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2、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物;
    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的服务;
    4、不准接受参加被检查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不准聚众在餐馆、饭店就餐,特殊情况须在餐馆、饭店就餐时,不得大声喧哗、划拳酗酒,更不得在餐桌上大声谈论公务;
    6、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采取不正当方式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任何好处和提供便利;
    7、不准私分、挪用、侵吞罚没款。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经教育不改正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违反党纪条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海淀区档案局
20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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