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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3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章 培训、考核、奖惩和监督
海淀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
(海档局字[2001]第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局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和《北京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档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以改善社会执法效果为目的的档案行政执法奖惩和监督措施。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 本局承担海淀区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其职能是:
(一) 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二) 对在海淀区范围内发现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 向北京市档案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档案行政执法的职能。
第七条 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主管,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是法制宣传科和业务指导科。具体职责是:
(一)局长
1、审核批准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审核批准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局议事日程,从各方面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4、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有关案件的讨论,审批案件处理结果;
5、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作出奖惩决策;
6、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二)法制宣传科
1、组织和制定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具体实施;
2、拟定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组织开展全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活动和执法联络员队伍的培训工作;
4、按照计划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5、受理举报控告,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申请;
6、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向局长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7、执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
8、负责本局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9、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三)业务监督指导科
1、依法开展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工作;
2、组织开展档案执法及业务检查;
3、监督指导各单位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并做好备案工作;
4、对区档案馆及各单位档案室在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依法提出裁决意见;
5、配合法制宣传科做好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按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执法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培训、考核、奖惩和监督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北京市档案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北京市档案行政人员执法检查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执行《海淀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经局考核领导小组确定为优秀者,或者获得市、区先进和表扬的,由本局给予奖励;确定为不合格者,限期改正;连续两年不合格者,调离档案行政执法岗位;违纪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管理对象公开执法标准、程序和结果,制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觉接受北京市档案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管理相对单位、档案执法联络员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局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履行对局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监察职能。
海淀区档案局
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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