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章 任职条件的考核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六章 评审基本程序和方法
第七章 聘任与任命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8月1日 北京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布)
为了调动全市档案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北京市档案专业职务系列的牵头单位是市档案局。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档案局成立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本市档案专业职务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区、县、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档案专业人员专业职务的聘任工作,在区、且 、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和系列牵头单位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务适用于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档案馆,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档案部门专门从事各类档案(除人事、病例、户籍档案)专业工作的干部。
1、在本市各级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档案馆专门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现职干部。
2、本市党、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档案工作的现职干部。所谓“专门从事”,可按以下两点掌握:
(1)本机关的编制中有档案专业人员的编制和工作岗位;
(2)有对下属单位进行档案工作,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任务,或直接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指每年形成五十卷以上档案的机关),本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认定是专门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干部。
3、从事科技档案管理和其他专业档案管理的干部,由本人和组织视具体情况决定聘任档案专业职务或其他专业职务。
4、虽有档案专业学历,现不专职从事档案工作,不能被聘任档案专业职务。
5、已离、退休的档案专业干部,一般不再聘任档案专业职务。在这次档案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中,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档案专业干部,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后,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6、档案部门的领导干部,一般有兼任档案专业职务。过去长期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现在档案专业工作,瑞在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档案馆,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担任业务领导职务,如工作需要,可歉行档案专业职务,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考核、评审和聘任。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市直属机关单位档案专业岗位设置
1、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可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
2、市级专业档案馆,可设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
3、市直机关的档案科、档案室的岗位设置:
(1)本系统下属单位多,负有较重的档案业务指导任务,或本身保管档案数量大、技术性强的,一役可设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2)对本系统下属单位档案业务指导任务小,或本身保管相当数量档案的,一般可设助理馆员、管理员。
4、市直属部门的科研所、设计院、院校、医院等单位的档案室,参照本条第3款设岗。
第五条 区、县档案专业岗位设置
1、区、县档案局和档案馆可设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
2、区、县直属机关单位的档案专业岗位设置,可参照第四条第3款办理。
第六条 档案专业各级岗位的职责按《试行条例》第三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以下具体规定。
1、管理员职责:
(1) 从事档案管理的一般性工作,具体参加档案的整理、排列、编号、上架,运用目录、卡片等工具检索档案;
(2) 在档案事业管理机关业务部门从事辅助性工作,掌握分管单位的情况,能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2、助理馆员职责:
(1)参与档案理论和业务的研究;
(2)担任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一般的检索工具和专题资料等工作;
(3)对馆藏档案有初步的了解,能根据利用者提供的线索,查到所需要的档案;
(4)参加编辑档案材料的工作;
(5)担任档案专业的业务指导工作,能正确掌握档案业务方针、政策,正确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6)参加培训档案专业干部的教学组织和辅导工作。
3、馆员职责: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研究;
(2)独立拟订区、县、局级机关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
(3)独立从事或组织指导档案业务工作,独立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能发现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4)独立完成档案材料编辑工作;
(5)了解馆藏档案,根据利用者的需要,系统地按专题提供档案材料;
(6)?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提出档案工作业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7)独立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等各项业务工作;
(8)编写档案专业材料,承担授课任务,指导学生实习。
4、副研究馆职责:
(1)研究档案专业工作的历史、现关和趋势,研究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档案事业发展计划;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研究,主持编审档案史料;
(4)主持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编审工作。
5、研究馆员职责:
(1)研究国内档案专业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介绍和推广国内外科研成果,拟定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解决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指导档案学理论研究,提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全市各档案部门的档案专业职务应在批准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数额,不同档次之间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市级单位档案专业职务结构比例,在上级下达的限额指标内,参照国家档案局提出的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区、县档案馆的档案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按区、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限额,并结合本区、县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任职条件的考核
第八条 档案专业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按《试行条例》第二章“任职条件”执行。聘任档案专业职务,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第九条 确定档案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认真地按照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其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依据,评审认定其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为了广开才路,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聘任条件的档案专业干部,也可以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目前暂按以下要求掌握:
1、1966年底以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参加大专水平一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及格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其他连续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和从事档案相近的专业工作经历二十五年以上(须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已相当高中文化程度,按照规定的科目,经过大专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参加馆员任职资格的考核、评审。
考试科目定为:《文书学》、《档案管理学》、《档案文献编纂学》、《档案保护技术学》或《科学技术文件材料管理学》、《档案管理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保护技术学》。
2、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十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十五年以上,已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经过中专水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四门考试合格者,可参加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的考核、评审。
3、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十年以上,已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经过中专水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四门考试合格者,可参加管理员任职资格的考核、评审。
以上考试科目定为《文书工作基本知识》、《档案工作基本知识》、《档案文献编纂工作基本知识》、《档案保护技术基本知识》、;或《科技文件材料管理其知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基本知识》、《档案工作的基本知识》、《档案保护技术基本知识》。
第十一条 1983年、1984年由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及1986年由市档案局组织测验的各门课程成绩有效。
第十二条 1966年底以前,一直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初级档案专业职务,可以免试。申报馆员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试。
1、高中毕业,参加过国家档案局1981年1983年举办的档案专业培训班,或在大专院校代培一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者;
2、在中等专业学校或在市档案局举办的档案专业培训班系统地讲述过一门专业课或编写过一门专业课教材者。
3、在省级报刊和省级以上学会发表过相当水平的档案专业学术论著者。
第十三条 外语要求:在首次专业职务聘任中,申报高级档案专业职务和涉外档案专业人员、档案科研人员、外文档案管理人员申报中级专业职务时,外语应作为任职条件之一,可按以下要求掌握进行考试。
1、高级职务要求在二小时内翻译英文资料2500——3000个印刷符号(其它语种参考折算,日文为800印符,下同),译意正确,词句通顺。
2、中级职务要求借词典,在二小时内翻译英文资料1500——2000印刷符号,译意基本正确,词句比较通顺。
3、从事其他档案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如其它条件具备,在首次聘任或任命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时,外语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可先评聘相应的档案专业职务,今后限期达到。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外语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者;
(2)出国留学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者;
(3)有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二万汉字以上译著或译文者;
(4)参加出国人员外语培训班取得合格证书者;
(5)大学生本科外语专业毕业者。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档案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工作原则、评审办法等,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鉴于历史原因和目前档案专业队伍的实际情况,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本市不组建档案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档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市档案局统一委托国家档案局代为评审。
第十六条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市面上档案局组建,也可由市档案局授权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外备案。评委会由符合档案专业中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和二至三各档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七至十一人,负责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并对符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档案局职称改革办公室。
第十七条 区、县、局(总公司)和市属高等学校一般组建档案专业初级职务评委会,经本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级批准,负责本单位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并对符合中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档案局中级职务评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不具备组建初级职务评委会的单位,可建立档案专业职务考评组,对申请任职的档案专业人员提出考核评议的意见,由市档案局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应的职务评委会代评。
第六章 评审基本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档案专业人员担任档案专业职务,须根据本单位档案专业岗位的需要,经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提交反映本人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和学识水平的业务自传、学术论著和有关业务实绩材料。申报人提交的业务实绩材料中,如系集体完成的项目,应具体说明本人完成的部分。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申报表》“基层单位意见”栏内,写明推荐意见,单位负责脸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人提交的材料并参照基层单位意见,进行考核评审,决定申报人是否符合担任该级职务任职条件,写明评审结论。
第七章 聘任与任命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领导根据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和工作需要,在经过评审委员长会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档案专业职务。
第二十三条 评聘档案专业高级职务人员《申报表》和高、 中级职务《备案表》,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聘任或任命档案专业职务的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职务的档案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要坚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要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及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单位档案部门档案专业人员的职务聘任工作,参照《实施细则》,按本市的统一部署进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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