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关于印发海淀区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档局字[2003]18号

区属各单位:

    为使海淀区档案馆成为海淀地区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利用档案资料信息的中心。有效地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珍贵档案资料。海淀区档案馆除定期接收区属各单位的档案外,还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散存在各单位、部门、或个人手中的珍贵档案资料。以便有效地避免本地区珍贵文化资源的遗失,更好地展现海淀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变迁,为研究、考证地区历史提供科学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馆)从海淀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海淀区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局。
    联系电话:海淀区档案局征集科62523724、62626900转610、617、624

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1、为了有效地征集散存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手中的有关海淀地区各个时期形成的珍贵档案、资料,档案馆依法开展征集工作。,
    2、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资料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编辑出版、内部发行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书籍、刊物等。
    3、海淀区档案馆是国家综合档案馆,是保存海淀地区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基地。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由本馆保存、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利用。

    二、 征集范围和内容
    1、 海淀区不同时期的历史档案。
    (1) 解放前历代封建王朝和旧政权的诏书、手谕、契约、票据、合同、志书等;
    (2) 解放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包括党的地下活动的党员名册、会议通知、信件、图章、印模、传单、布告、通行证、路条、掩护身份的居住证、营业执照等;
    (3) 解放后农村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期间形成的会议记录、干部名册、办社章程等;
    (4) “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组织编辑的小报、传单、刊物、印章等。
    2、名人档案资料。包括各个历史时期曾在海淀区工作、活动、视察过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党、政、军领导;在事业上有突出成就,有较深造诣的知名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民主人士、宗教领袖、归国华侨以及为本地区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著名人士的档案、资料。
    (1)反映名人生平、身份、工作的证件、证书、证章、奖品实物等;
    (2)反映名人业绩的各类文字材料。如著作、论文、报告、笔记、书信、题词、签名、以及人物传记、人物资料选编等;
    (3)反映名人工作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声像档案。
    3、各单位新编修的地方志、年鉴、年谱、行业志、革命斗争史、革命回忆录、厂史、公司史、校史、街道史、乡史等史志资料。
    4、各单位或个人编著的反映海淀地区及本单位发展的报刊、图书、画册、文件汇编、宣传报道等各类资料。
    5、反映海淀区界域、地形、地质、河流、气象等资料。
    6、反映海淀区发生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的档案资料。包括文字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
    7、具有海淀地区特色的反映各项事业发展的档案资料。如地方名胜古迹、民风民俗、民间工艺、传统产品、特色产品等档案资料。
    8、其他反映本地区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光盘等档案资料。

    三、 征集方法
    征集的方法有捐赠、复制、收购等形式。
    1、捐赠。档案、资料持有者将档案无尝赠送给档案馆的行为。档案、资料持有者向海淀区档案馆捐赠的档案、资料,档案馆编制捐赠清单,与捐赠者办理交接手续,并颁发荣誉证书。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所有权 归国家所有。将重要或珍贵档案、资料及时捐赠给海淀区档案馆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政府或区档案局给予奖励。
    2、复制。海淀区档案馆对档案、资料持有者提供的文字、录音、录像、图片、照片等档案、资料进行复制。给予持有者一定经济报酬,持有者可收回原件。
    3、收购。对于确有重要价值,本人不愿意捐赠或提供复制的,档案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档案馆以现金收购。其经费列入财政专项经费解决。收购的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4、海淀区属各单位出版或内部发行的图书、杂志、报纸、图册、汇编等资料在形成后及时送交海淀区档案馆2份归档保存。

    四、 管理与利用
    1、档案、资料持有者向海淀区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提供的内容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2、凡涉及产权的档案、资料,海淀区档案馆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处罚。

    五、 附则
    1、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海淀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文与本办法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海淀区档案局
海淀区档案馆
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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